调查研究中的道德问题
弗洛德 J.福勒,Jr. 著 孙振东 龙 藜 陈 荟 译译:《调查研究方法》第九章
[作者简介:弗洛德 J.福勒,Jr.(Floyd J.Flower,Jr.)毕业于威斯莱安大学,于1966年获得密歇根大学社会心理学博士学位。此后,他大多数时间都是在马萨诸塞--波士顿大学的调查研究中心度过的。他在这个中心参加了许多调查项目的设计和施行,这些项目的主题极其广泛,包括:对地方政府和机构的态度、赌博、种族冲突、犯罪的恐惧、犹太人的识别、冒险的理解以及从健康计划中获得医疗服务的经历等。除此之外,还涉及其他更多的研究主题。最近他的方法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调查问题的设计和评估、如何减少调查资料里与访谈员有关的误差和如何测量医疗服务对病人的影响。他在哈佛的公共健康学院以及其它地方教授调查研究方法。他担任过调查研究中心的主任,长达14年之久。除了已发表的大量研究论文外,他还是《标准化调查访谈》(与T.W.Mangione合作)和《改进调查问题》两本被广泛使用的有关调查研究方法的专著的作者。]
跟所有的社会研究一样,调查研究应该在避免参与者、回应者和访谈员冒风险的设计方式中展开。本章将简要阐述开展合乎道德的调查的一些措施。
在以人为研究对象的所有调查中,研究者必须注意在研究过程中运用道德的方式。基本的方针是研究者要确保在调查结束后没有任何人受到任何不利的影响,而且一个优秀的研究者还应注意到将研究过程的积极影响最大化,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做到的。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大学和其它很多机构,在进行联邦政府赞助的调查时都有一个社会公益审议会(IRB),它负责监督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当提出研究建议时,调查主持人在开始收集资料前,必须把议案交给IRB进行评估。
IRB评估是为了保护研究对象、研究者和研究机构。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研究中参与者可能会冒的各种风险。只要涉及到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活动,像教育测试、调查过程或者对公众行为的观察等要想没有风险,必须:
1.记录资料时要识别研究对象……
2.公开研究对象所提供的答案……不会使其陷于不道德的境地,或违背公民责任,或有损其经济地位、就业或声誉(健康和人类服务部,1996,P.5)。
只有遵循这些方针,很多调查可以免除风险。但是,调查研究涉及多方面主体,因此必须要向IRB提供材料,以便他们(通常是委员会主席)确定调查是否符合这些标准。如果调查确实有潜在的风险,或者牵涉到易受伤害的群体,IRB有责任评估所有的过程,以确保研究对象受到很好的保护。
本书不可能阐述所有涉及特殊群体研究中的问题。当对儿童、智力发展迟缓的人、精神病患者、罪犯或其它特殊总体进行研究时,研究者应从别处获得指导。希伯(Sieber,1992)更详细地论述了怎样以道德的方式收集资料。下面是一些对一般总体进行调查时应遵循的道德原则,这是所有调查研究者都应该熟悉的。
告知回应者
一般说来,调查研究过程需要调查对象的自愿合作。合乎道德的调查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应该告知回应者他们自愿参加的是什么活动。具体来说,回应者在回答问题之前应该知道以下信息:
1.进行这项研究的机构名称。如果有访谈员参与,回应者也应该知道访谈员的名字。
2.主办人,即那些支持和资助研究的人。
3.对研究目的准确而又简明的阐述。研究是否试图增进一般的或基本的知识?或者是否有些研究援助的计划或行动过程?这个研究覆盖的问题或主题是哪些?研究中设计了哪些要回答的问题?
4.对答案的保密程度。如果在资料的保密性上有些限制,研究者一定要清楚地告知回应者。
5.对参与调查研究的自愿性以及对不参与调查研究的人无消极影响的担保。
6.保证回应者能跳过任何他们不愿意回答的问题。
如果研究设计允许的话,这些资料应该提前寄出或者直接送达回应者。无论如何,还是应该要求访谈员(若有访谈员)在开始访谈前再给回应者重复一下上述几点。
最后,对于合同形式的调查或许最好要签字同意。一般说来,在完成访谈前不要叫样本调查的回应者签名。显然,从电话调查中得到签名是不可行的。然而即使是在个人访谈调查里,大多数考虑周全的评审委员会认为回应者没必要签名同意,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调查参与者所冒的风险都很小。另外,回应者在被问到每一个新问题时,有重新决定是否参加调查的机会。
也有一些例外。在下列情况时,研究者和社会公益审议会的委员(IRBs)很可能希望回应者以书面形式证明他们对调查有了足够的了解:
1.收集特别敏感资料的时候。如果公开这些资料,可能会使回应者感到尴尬或对他们不利。
2.资料的保密程度不够的时候。
3.在调查对象缺少判断或能力以拒绝参与的时候。例如,调查对象是儿童、罪犯、雇员、学生时。
4.在使用以前收集的非研究性资料的时候。例如,寻找医疗记录作为调查答案的补充。
上面提到的都是一些例外的情况,并非一般情况。只要保证在回应者同意参与之前能了解研究草案,大多数调查访谈不需要书面签名合同。此外,希伯(Sieber,1992)充分讨论了书面合同问题。
保护回应者
如果是从一个诸如保险计划成员或某机构雇员等的名单上抽取样本,必须坚持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不管样本成员是否同意参与调查,他们的生活在任何方面都不应该受到不利的影响。也就是,样本成员是否回应都不应该被非研究团体的人知道。如果被抽取的样本成员不参加调查,也要保证他们不会有不利的结果(诸如他们的健康福利、服务、工作情况或者级别等)。
除此以外,有关保护调查回应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对他们所提供的资料的处理方式。与使用书面问卷或访谈日程表相比,直接向电脑输入答案一般较容易使资料具有保密性。细心的调查研究者减少泄密事情发生往往会采取以下步骤:
●所有接触资料的人或收集资料的人都必须承诺为资料的机密性负责,并写下保证书。
●尽量减少答案和身份识别符号之间的关系。名字或地址是最普通的身份识别符号,通常书面调查都不要求写姓名。当可以避免姓名时,很多调查机构都不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部分使用回应者的姓名。
●有详细的名字或地址等身份识别符号时,研究者会把它们填入表格使它们与真正的调查答案分开。研究者会尽快把身份识别符号(不同于被编码的身份识别数字)从完成了的调查中完全移出。
●如果使用名字或地址鉴别样本或收集资料,如果不再需要时,研究者会马上把它们删除或销毁。
●确保完成了的调查报告不被非项目成员轻易接近。如果是书面报告,最好把它们锁进档案柜。
●不让那些可以从答案的特点猜测出回应者的人看到真实的调查回答(例如雇员调查里的管理人员或学生调查里的老师)。
●真实的资料文档通常都会为每个回应者标上某种身份识别数字。身份识别数字与样本地址或回应者身份识别符号之间的联系不要被资料文档的一般使用者获得。
●在分析过程中,当公开一些易被确认的人的资料时研究者要特别小心。
●当项目完成时,或当调查手段的使用结束时,研究者要确保将调查研究手段销毁或者对其继续保密存放。
显然,一些特定项目的处理方法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上述处理方式是任何负责的调查研究项目都应当遵循的。①
对回应者的奖励
在大多数调查中,回应者获得的奖励主要是精神上的,如他们在访谈过程中得到了享受或感觉他们做了值得做的事情。有时也会提供物质上的奖励,例如,酬金、奖品、或帮扶。当向回应者提供奖赏时,应当注意要用一种不伤害对回应者答案信任的方式提供。除此以外,研究所应坚持的最重要的道德准则就是不夸大奖励并按许诺寄出奖励。通过描述调查的用途以寻求回应者合作的研究者,尤其要信守对资料进行合理的分析和传播的承诺。
对访谈员的道德责任
研究者要在两个方面对访谈员负责。第一,因为访谈员有责任把研究内容告知回应者,所以研究者的责任就是确保访谈员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研究的资料,不应该使访谈员处于一种被欺骗的、误导的或不适当的境地。第二,研究者必须解决访谈员的安全问题和对犯罪恐惧的问题。因为一般的家庭样本要涉及所有的区域,这样访谈员可能会去那些令他们感觉不安全的地方。这时研究者可以遵循以下一些原则处理:
●在确定访谈员感觉不安全之前,理应要求他们驾车去各种样本所在地参观,因为样本所在区域不同,街区与街区之间也不同。
●要详细明确地告诉访谈员,在他们觉得不安全的情况下不会要求他们去工作。解决方法包括避免晚上打电话、在周末去访谈职业人员、与其它访谈员一起访谈或出钱找护送员。还可以让访谈员与现场监督者一起找出他们觉得安全的访谈方法。
●事前应该给访谈员详细介绍避免他们成为受害人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幸运的是,访谈员真正出事的情况是非常少有的,但是社会里的确有犯罪现象存在,因此研究者和访谈员都需要感到访谈员已经清楚了去哪些地方或做哪些事情可能不安全,并且要使访谈员没有必须去那些地方和做那些事情的压力。
总结
调查研究中的道德问题与社会科学中的一般道德问题没有什么不同。在大多数调查中,回应者(或访谈员)的真正的风险和可能的花费都很小,但仍然需要采取一些基本的步骤来减少参与者或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风险。上面列出的步骤绝不是详尽无遗的,但是,在追求最大利益避免不必要花费的同时,真诚地对待每个人的基本态度,是任何调查研究应努力做到的一个重要方面。
注释
①法庭有可能向研究者索取问卷和记录,而研究员可以以威胁到承诺的机密性为由保护问卷和记录。如果研究牵涉到特别敏感的材料,例如,司法研究中可能涉及的毒品或罪犯,研究者可以请求联邦或州机构保护问卷和记录不受传唤,或者在传票发出前,研究者可以销毁身份识别符号与答案间的联系。如果保持这个联系十分重要,例如一些纵向研究需要重复与回应者的联系,研究者要把保存有个人和答案之间的联系的文档送到国外或在美国法庭权限以外的地方。此外,希伯(Sieber,1992)的文章中提到了此问题的更多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