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天平的向度
——从“甘肃少女掏肠案”说起
据《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省高院近日对张掖“少女掏肠案”做出终审判决,凶手乔建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案件从它发生之初便因为案情的恶劣而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舆论和社会也早早的对案件进行了自己的先入式的评价。甘肃高院的判决将原一审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判决一经公布,便在社会上,特别是网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笔者观察到,大部分网民对此案的理解都是情绪化的,往往仅凭表面的一些新闻报道便做出“天理难容”,“义愤填膺”等主观性判断,当然这种非理智的评判是可以理解的,但却不能揭示出此案隐藏的其他一些问题。
这种大众的情绪化导向是在媒体一开始报道此案时便产生的。当警方还没有任何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的罪犯时,媒体便先入式的使用了“掏肠恶魔”的称呼,这就使大众在表面的现象下已认定了犯罪行为就是乔建国所为。于是,大众成为了案件的道德法官,即使没有任何证据,即使实施犯罪的另有他人,乔建国也已被钉上了杀人恶魔的标签。媒体这种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预在中国屡见不鲜,这一方面反映了新闻媒体法治素养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司法机关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假设一下,如果是你,在无罪的情况下突然被警方逮捕,并受到莫须有的指控,并不许你否认指控,因为媒体和大众已经接受了你就是杀人犯的事实。也许你会反问,此案中乔建国就是杀人恶魔啊?但请问您,您认识乔建国吗?您目击了案件过程了吗?您看到证明乔建国杀人的确凿证据了吗?答案是没有,你见到的只是媒体渲染性的报道,前后矛盾的供词及证据。仅凭这些,就能判处一个公民死刑吗?张掖市中级法院这样做了。还好,甘肃高院将判决改判为死缓,使乔建国有了平反的机会。在这里,笔者无意指责法院,因为在中国的大环境下,法院的司法独立是受到严重制约的,在舆论及上级领导的“严重关切”下,一般法院是没有能力“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公正客观审判的。甘肃高院改判的勇气是值得肯定的,但这种勇气也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因为纯客观来讲,此案疑点颇多,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才可以定罪,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更应该贯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也许,当法院能仅凭客观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在缺乏定罪证据的情况下,能勇敢的做出无罪判决时,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才会达到一个满意的阶段。
在这里,笔者并无意为乔建国的罪行进行辩护,笔者强调的是一种法律程序的公正,在任何公民犯罪时,他都应该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如果他犯罪,在达到刑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后,他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相反,如果他没有犯罪,他也不应受到社会因素的预先审判,而应获得足够的程序保障以否认自己的犯罪指控。在本案中,即使乔建国犯罪了,他也应该在一个相对客观的环境中得到公正的判决,而不是在一种一边倒的舆论导向中被判有罪,即使证据并不充分。联系之前的“佘祥林案”,“孙万刚案”,“聂树彬案”等冤案,也许在他们被判决之初,也被斥为罪有应得的罪犯,但当真相大白时,社会又应如何应对呢?当一个案子进入公众视野后,大众情绪化导向往往将罪责归于法律的不健全,判决背后的权钱交易抑或其它非法律的因素,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之下存在这种现象,但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理性认识吗?
当媒体所导向的大众舆论成为一种屏蔽真相的系统后,整个社会便失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性,在这里,司法系统往往成为一种所谓“公意”的适用工具,而失去了作为社会正义调节器的功用。于是,正义天平的向度实质上便不再平衡,而是导向了一种畸形的表面平衡,因为它失去作为平衡的客观基点。多数人的暴政有时可能是对的,但更多时候它代表了一种专制,一种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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